一、拆遷補償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擬定本案拆遷安置計畫。
有關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土地改良物之拆遷補償費本案將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4條之規定,有關金額之計算得依據『99.06.28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重建單價計算。本案依上述規定計算相關之拆遷補償費用。
經計算本案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合計為129,981,085元,以上費用將納入共同負擔計算(最後結果依權利變換核定為準。)。
未來於權利變換計畫時,如所有權人要以折算價值換算更新後房地者,則不列入共同負擔,也不發放拆遷補償費;其餘未折算價值換算更新後房地之所有權人,未來將依法發放拆遷補償費用。
備註:依95年5月之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作業相關規範會編內容說明,拆遷補償費用以折算價值換算更新後房地,不得計列共同負擔。
二、拆遷安置
依據崔媽媽基金會2011年第3季於文德捷運站附近之住宅租金統計水準顯示,住宅建物30.75坪,租金每月20,750元。實施者於更新期間將發放拆遷安置費,本案之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依上述原則,每戶每月補償20,000元,未高於認列標準。本案安置期間預計以更新期間+6個月(更新案自取得使照至產權登記之平均耗費時日)計,預計更新期間為36個月,故安置期間為42個月。經計算後合法建築物租金補貼金額為77,280,000元。
本案另提列搬遷費用,依合法建築物每戶60,000元計算,總計本案搬遷費用為5,520,000元。
三、補償金發放時程
(一)拆遷補償費
本案之拆遷補償費除依各人所持價值合併於可分配更新後權利價值內參與選配者不另發放拆遷補償費外,其餘拆遷補償費用發放時程,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起15日內發給之。
(二)拆遷安置費
本案配合拆遷者,實施者於所有權人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騰空點交與實施者之日起發給之,拆遷安置費每月發放一次,每次發放一個月之租金金額。本案預計安置期間為42個月。
四、預計拆遷時程
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2個月,故權利變換計畫發布日起90日後為預定公告拆遷日。權利變換計畫發布日起第120天為搬遷截止日,截止日之後開始拆除地上物,預計30日內拆除完畢。
